開辦及註冊為空童軍團及海童軍團
(指引修訂)
(行政署發出之行政通告4/2003號及5/2003號)

  根據香港童軍總會行政署通告規定,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後, 不會批准任何單位註冊為空童軍旅及海童軍旅。但仍可在旅團開辦空童 軍團、深資空童軍團、海童軍團及深資海童軍團,惟必須符合以下通告 所訂的基本規定及附加條件。

注意:總會的既定政策是不准任何單位設立小空童軍團、幼空童
   軍團、樂行空童軍團、小海童軍團、幼海童軍團及樂行海
   童軍團)

開辦及註冊為
空童軍團及深資空童軍團
開辦及註冊為
海童軍團及深資海童軍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