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報旅團財政賬目
依照現行「香港童軍總會政策、組織及規條」
(Rule 20iv)
規定,各 旅團必須將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之「旅團財政報告」,於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,並交回/傳真至港島地域總部或南區區總監收。
若不能於港島地域定期公佈之日期前交回,該
旅團將不能獲發放
該 年度之童軍獎卷收益。
各旅團可直接下載
「週年收支結算表」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