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外活動安全要則及須知(修訂)
(行政署發出之通告第107/2004號)

此通告取代2000年6月15日發出之活動通告第63/2000號。

茲將有關游泳、遠足及攀山及露營之戶外活動安全要則及須知列後,籲請各級 童軍領袖舉辦上述活動時務必留意及遵守。

此外,各童軍單位在進行活動時,如出現惡劣天氣或空氣污染情況下,必須按 照行政署發出之『惡劣天氣及空氣污染應變措施」進行。

游泳活動遠足及攀山活動露營活動


游泳活動

  • 要則

    1. 小心選擇海灘,避免在太偏僻、不熟悉或沒有救生員當值之海灘游泳。
    2. 初學游泳者,切勿步出水深過腰的地方。
    3. 游泳前不宜進食太飽,膳後亦須有充份的休息,方可下水。
    4. 醉酒及飢餓時均不宜下水。
    5. 切勿單獨下水,亦不宜在水中游泳時間過久。
    6. 如有困難,應立即高聲呼救或舉手求救。

  • 個人須知

    • (甲)在泳池

      1. 初學游泳應在淺水的地方學習。
      2. 游泳時切勿咀嚼香口膠以免導致窒息。
      3. 泳池內不宜使用面罩或蛙鞋。
      4. 不可在泳池邊奔跑,以免滑倒,傷己傷人。

    • (乙)在泳灘

      1. 在有浮泡界線內的安全泳區游泳。
      2. 留心潮流方向,提防突然而來的巨浪。
      3. 遇著急流,切勿嘗試逆流而游,避免筋疲力竭。
      4. 遇有危險,應保持鎮靜,等待救援。
      5. 紅旗或鯊魚警告旗幟一經懸掛,必須遵從警告。

  • 領袖須知

    1. 事前必須獲得家長及主辦團體同意。
    2. 充足的領袖當值(每10名青少年成員應有1名領袖照顧)
    3. 具有救生及拯溺常識,知曉求援程序及方法。
    4. 選擇你較熟悉的水域並作出安全泳區之指示。
    5. 配戴易於辨認之標誌如顏色泳帽等。
    6. 分隊分組,互相照顧,嚴禁離群遠泳及潛泳。
    7. 定時休息、集合及解散均檢查人數。
    8. 應帶備藥囊及集合用之用品,如哨子、訊號旗及手提擴音器等。
    9. 隨時留意水面上突變,以便立即予以照顧。
    10. 不宜鼓勵使用面罩、呼吸管、蛙鞋、耳塞或水泡。

游泳活動遠足及攀山活動露營活動